近些年來,一些領導干部參加了自發成立的“老鄉會”、“校友會”、“戰友會”(以下簡 稱“三會”)等組織,或者頻繁參加老鄉、校友、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,有的還是發 起者或組織者。領導干部參加此類組織和活動,多數是為了聯絡感情,廣交朋友,或者為 家鄉的經濟發展、為母校的建設獻計獻策,幫忙出力。但也有部分領導干部參與其中后, 借聯誼、聚會之名,大吃大喝,揮霍浪費,有的甚至編織“關系網”,拉“小圈子”,搞團 團伙伙或非組織活動,在干部群眾中產生了不良影響。為了規范領導干部在參加此類組織 和活動方面的行為,現作出如下規定:
一、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(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)的老鄉、校友、戰友之間 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,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,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 擔任相應職務。已經參加的,必須退出;已經擔任職務的,必須辭去。
二、在職領導干部、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,由于統戰工作等特殊情況,需要參加在各 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“三會”組織或者繼續留任的,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。退 (離)休領導干部參加這些“三會”組織,要向原工作單位黨組織報告;需要擔任秘書長 以上職務的,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。
三、領導干部參加老鄉、校友、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,要堅持黨的原則,遵守 黨的紀律和國家有關法律,倡導健康文明、積極向上的人際交往。
四、領導干部參加老鄉、校友、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,不得借機編織“關系 網”,搞親親疏疏,團團伙伙,更不得有“結盟”、“金蘭結義”等行為。
五、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權用公款為此類組織和活動提供贊助,不得用公款報銷此類 活動經費。
六、領導干部要把違反規定參加老鄉、校友、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的情況,作 為廉潔自律的內容,嚴格自查自糾。
七、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,發揮表率作用。組織上發現領導干部在參加 “三會”組織和老鄉、校友、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,要及時進 行批評教育,促其改正;對違背組織原則,情節嚴重的,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。各級紀檢 (監察)機關、組織(人事)部門和軍隊政治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。
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各級領導干部遵照以上規定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