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、從嚴管理監督干部的要求,堅決整治干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,維護干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、嚴肅性,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》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《干部檔案工作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公務員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、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等檔案造假行為的處理。
第三條 對干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,堅持實事求是、準確定性,堅持區別情況、恰當處理,堅持寬嚴相濟、懲教結合。
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干部人事檔案造假,是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,采取篡改、偽造等手段,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實的行為。
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認定為干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:
(一)篡改、偽造出生時間、參加工作時間、入黨時間、學習經歷、工作履歷、民族成份等信息的;
(二)篡改、偽造公務員(干部)、企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等材料的;
(三)篡改、偽造學歷、學位等材料的;
(四)篡改、偽造評(聘)專業技術職稱(職務)等材料的;
(五)篡改、偽造加入中國共產黨或者民主黨派等材料的;
(六)篡改、偽造黨代會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等材料的;
(七)篡改、偽造錄(聘)用、招工、入伍、轉業安置、工資待遇等材料的;
(八)篡改、偽造考核、考察、任免、鑒定、政審等材料的;
(九)篡改、偽造評先評優、獎勵等材料的;
(十)擅自抽取、撤換、添加、銷毀檔案材料的;
(十一)冒用、頂替他人身份等材料,在入學、入伍、招工、招錄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;
(十二)存在其他篡改、偽造情形的。
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對當事人進行處理:
(一)直接或者請托他人對本人檔案材料實施造假的;
(二)本人親屬、特定關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對本人檔案材料實施造假,本人知情、默許,或者當時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時向組織報告的;
(三)對檔案中有關問題,拒不配合組織調查,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;
(四)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。
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對直接責任人(包括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、干部工作機構、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的有關人員和其他參與造假人員)進行處理:
(一)接受他人請托或者利用職務、工作上的便利,直接實施造假的;
(二)違規查閱、借閱、轉遞檔案等,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;
(三)不認真履行職責,對發現存在明顯問題的檔案材料不及時報告、不按照規定處理的;
(四)在干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調查工作中,隱瞞、歪曲事實真相,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銷毀有關證據的;
(五)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。
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對有關領導人員進行處理:
(一)授意、指使或者縱容、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實施檔案造假行為的;
(二)干擾、阻撓有關部門對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調查、處理的;
(三)拒不執行上級處理意見或者違規變通處理的;
(四)本地區本單位檔案造假問題突出,且查處不力的;
(五)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。
第九條 有本辦法第六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所列情形的,應對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。情節較輕的,給予批評教育、責令書面檢查、誡勉處理;情節較重的,給予停職檢查、調離崗位、限制提拔使用處理;情節嚴重或者干部群眾反映強烈、造成惡劣影響的,給予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、免職、降職處理。干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涉嫌違紀的,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等有關規定處理;涉嫌違法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。
本辦法施行前,已經作出結論如需進行復查復議的,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。尚未作出結論的,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規的,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;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規的,而本辦法不認為是違規或者處理較輕的,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。
第十條 通過干部人事檔案造假獲取的不正當利益,經組織審查認定后,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、撤銷或者取消。
第十一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,應當嚴格審核干部人事檔案,凡發現涉嫌造假的,一律暫停選任程序,進行調查核實;問題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。
第十二條 對干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,應當在深入調查核實、仔細甄別鑒定的基礎上,必要時聽取本人陳述,經集體研究決定。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將篡改、偽造檔案材料的行為與“填寫不一致”“信息勘誤糾正”等情況嚴格區分開來,確保處理結果客觀公正。
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因干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、政紀處分的,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。